郭佳律师亲办案例
买卖合同纠纷
来源:郭佳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6-19
浏览量:319
    A公司与B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,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,A公司为买方,B公司为卖方,A公司以向B公司下发采购单的形式向B公司采购货品。

A公司于2016年8月份向B公司下发三份采购单,采购单中格式条款约定货到付款,实际上双方因为此次订购数量大价格低而调整了货到付款的模式,而改用款到发货,但是因法律意识较弱,B公司未主张将此约定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。

在第一份采购单履行过程中, A公司主张,因其下游公司一直在催货,但是A公司资金紧张,暂不能向B公司支付货款,所以与B公司协商可否先发货,待其收到下游货款后会及时打款给B公司,B公司基于双方多年的良好合作随后同意。其后B公司先发货后收到货款,之后的第二批、第三批订单A公司迟迟不付款,也未要求B公司发货,彼时已过采购单中约定的送货时间,B公司期间追问何时付款,好安排发货,所有货品已按照订单约定规格参数做好。A公司回应称,因其下游公司第一批货还未提完,与下游公司约定等第一批货物提完再提第二批货,所以B公司供货过去也没办法安置,与B公司协商先不交货,等通知,B公司同意。直至2017年6月份,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,B公司完全无任何防备,多次协商仍不能解决,随后B公司委托律师起诉。

我方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,分析案件,整个案件对B公司很不利,首先按照双方以往的合作模式及采购单的约定,均是先发货后付款,但是距离采购单要求的发货时间,逾期近一年,明面上是B公司违约。B公司虽与A公司约定本次采购单的履行是先付款后发货,但是未以书面形式确定,无书面证据。代理律师反复多次与B公司沟通协商后,确定代理策略,并协助B公司积极寻找证据,关于改变履约方式的间接证据,先后提交证人证言、2017年5月份变更付款方式请求书、商标授权书、A公司与下游公司的补充协议、聊天记录等等,先后开庭三次、先后提交证据四次,一共提交十七证据,最终赢得案件。

该案件之所以能在不利的情况下取得胜利,有以下几个因素:1.律师的专业与尽责;2.B公司的全力协助;3.法官的公正。这个案件我们做的是比较辛苦的,案件比较复杂,我尽量用简单化的语言来描述,但最后的胜利绝也不是几句话的轻描淡写。这个案件也是幸运的,可以找到如此多的间接证据证明我方的主张,但是忠告各位当事人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约定,都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。

祝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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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郭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8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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